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959-1号 原告王某花,女,1964年6月7日出生。 被告崔某宇,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花与被告崔某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否认其对王雪花进行殴打并已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上蔡县人民政府已受理该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在另一案尚未审结前,被告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文纪平 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 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玉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