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刁逸群与被告刁玉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息民初字第1494号 原告刁逸群,男,2000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法定代理人王静,女,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委托代理人宗义,系息县夏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刁玉平,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

(2015)息民初字第1494号

原告刁逸群,男,2000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法定代理人王静,女,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委托代理人宗义,系息县夏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刁玉平,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教师。

委托代理人骆长春,系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刁逸群与被告刁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逸群及其法定代理人王静、委托代理人宗义、被告刁玉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骆长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刁逸群诉称:原告刁逸群与被告刁玉平系父子关系。原告父母1998年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8月11日生育原告。同居期间被告经常对我和我母亲使用家庭暴力。2008年开始为躲避被告的殴打,原告和母亲只能在外生活。原告

母亲没有固定收入,原告和母亲生活困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刁玉平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没有对原告及其母亲实行过家庭暴力。原告诉请要求我支付100000元抚养费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法庭不应该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刁逸群与被告刁玉平系父子关系。原告母亲王静与被告刁玉平1998年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8月11日生育原告刁逸群。2011年起原告跟随母亲生活,被告在此期间未支付抚养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故原告刁逸群诉请要求被告刁玉平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50000元要求明显过高,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刁玉平每月支付原告刁逸群抚养费400元,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止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即2018年8月)。

二、被告刁玉平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刁逸群2011年至2015年抚养费共计1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300由被告刁玉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