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本案被上诉人刘清久在为上诉人冯耀聚工作期间受伤,一审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酌定由上诉人冯耀聚承担70%的民事责任适当。关于冯耀聚上诉称一审判决漏列了其已支付的其他费用2500元及鉴定程序违法问题的问题,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6元,由上诉人冯耀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亓宽义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