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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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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丁玉林、韩波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另外,豫SFD849号轻型货车乘坐人李明的合理合法的损失为:1,医疗费7972.6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9天=570元3,营养费:20元/天×60天=1200元;4、护理费:90天×79.6元/天=7164元;5,误工费67元/

另外,豫SFD849号轻型货车乘坐人李明的合理合法的损失为:1,医疗费7972.6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9天=570元3,营养费:20元/天×60天=1200元;4、护理费:90天×79.6元/天=7164元;5,误工费67元/天×120天=8040元;6,交通费1000元;7,鉴定费601.5元。其中,交强险医疗费分项为:医疗费7972.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1200元=9742.63元;伤残分项为:护理费7164元+误工费8040元+交通费1000元=16204元。合计为25946.63元。鉴定费601.5元。

关于原告丁玉林与李明之间的交强险分配问题。本案中,原告方交强险比例计算方式应为: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原告丁玉林的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原告丁玉林的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李明的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故原告丁玉林在交强险中医疗费分项赔偿费用应为82659.83元÷(82659.83元+9742.63元)×10000元=8945.63元。原告丁玉林在交强险中伤残分项赔偿费用为360621.36元÷(360621.36元+16204元)×110000元=105269.85元。财产损失交强险限额为2000元。评估费为4701.5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丁玉林8945.63元+105269.85元+2000元=116215.48元。在商业三者险分项限额内应当赔偿原告丁玉林各项损失共计(465342.19元-116215.48元)×30%=104738.01元。综上所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丁玉林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16215.48元+104738.01元=220953.49元。被告韩波应赔偿原告丁玉林鉴定费共计4701.5元。被告韩波应赔偿的款项其垫支的10000元费用中抵扣,下余部分原告丁玉林应当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玉林共计220953.49元。二、被告韩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玉林鉴定费共计4701.5元。被告韩波应赔偿的款项从其垫支的费用中抵扣,下余部分原告应当返还。三、驳回原告丁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20元,由原告承担500元,下余4520元及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韩波承担。

宣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护理费过高,院外护理费应按护理程度按比例核定,即使伤者记忆力下降,吃穿住行基本不受影响,故护理费高。2、误工费计算错误,判决书第6页第8行写不支持运输业标准,应使用城镇标准,城标22398元/年,但计算时标准为37958元,计算错误,且核定期间已超出其伤情的标准。3、无转院就医,交通费明显过高,住宿费800元没有支出项目,不应认定。4、居住地在居委会不能说明其为城镇户,户籍清晰为家业户,故应当按照农村标准。5、鉴定报告中只有四个十级,伤残赔偿系数应为13%。6、标的车负次要责任,故精神抚慰金过高。7、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鉴定费不应由我司承担。现原审法院未查明事实就做出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丁玉林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上诉人丁玉林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中礼承担次要责任。作为肇事车辆在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票据并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2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崔仁海

审判员  邱世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