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的第一点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尚不能反映该事故的发生系被上诉人李贤生严重违反规程,操作失误造成,因此,原审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此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的第二点上诉意见经查,光山县紫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系通过合法程序作出,并不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故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此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的第三点上诉意见经查,原判决依据被上诉人李贤生因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判处的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4850元,由上诉人徐殿付、黄明义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