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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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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方建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本院认为:余海磊驾驶豫SC6830号普通低速货车沿潢川县开发区站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弋阳路与站前路交叉口处时,与沿弋阳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由方建发驾驶的豫S3861C号三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相撞,致方建发受伤、两车不同程

本院认为:余海磊驾驶豫SC6830号普通低速货车沿潢川县开发区站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弋阳路与站前路交叉口处时,与沿弋阳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由方建发驾驶的豫S3861C号三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相撞,致方建发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三轮摩托车上所载水产品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依据保险合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保险公司称原审法院计算残疾赔偿金错误的上诉理由,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300元,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