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启坤等六人与被上诉人张伦勇、文之海相邻通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要理由:1、答辩人简易房所占位置并未多年来被答辩人通行之通道。从2003年,答辩人建成房屋及简易房以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要理由:1、答辩人简易房所占位置并未多年来被答辩人通行之通道。从2003年,答辩人建成房屋及简易房以来,六被答辩人从未从此通道行走,也未将此通道作为实际的进出通道,六被答辩人通行是从供销社大院行走,因案外人魏泽云等在供销社大院违规建房才导致六被答辩人的出路被挤占。如果六被答辩人通行通道被挤占,那么被告应当是魏泽云等人,而非本案答辩人。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是否按照拍卖承诺上预留6米的通道,是答辩人与砖桥供销社之间的合同纠纷。即使主张权利也应当是由砖桥供销社来提出。况且砖桥供销社提供拍卖行的拍卖图也与实际现状不一致,应当以现场实际勘查为准。3、一审法院并没有否认六被答辩人的通行权,只是认为造成六被答辩人通行不便的原因并非答辩人造成的。一审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驳回诉求的判决并无不当。4、答辩人的房屋是不是违章建筑以及是不是应当予以拆除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答辩人的房屋是不是违章建筑应当由政府部门来认定,而不能由六被答辩人来认定以及要求拆除,亦不是本案应当审理的范围。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另查明,原砖桥供销社合作社予留的两条人行通道一条被新建房屋占用,两边六米人行通道被上诉张伦勇,文之海搭建军简易房占用。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相邻关系,上诉人因通行权与被上诉人发生通行权纠纷,作为被上诉人应当为上诉人提供必要的通行权和通行便宜利。从事实上看,被上诉人所搭建的简易房是原砖桥供销社合作社予留的六米宽的人行通道,由于被上诉人的占用,造成上诉人通行不便,现上诉人出入只能从一夹窄不到一米的通道处行走,十分不便,上诉人请求拆除搭建的简易房,让出通道,合情合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启坤、魏彬、李成红、储应忠、李汝忠、梅训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驳回上诉人张启坤、魏彬、李成红、储应忠、李汝忠、梅训的诉讼请求为,被上诉人张伦勇、文之海排除妨碍,拆除在砖桥供销社临街门面房后(供销社大院)予留6米的人行通道上搭建的简易房让出通道。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被上诉人张伦勇、文之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崔仁海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