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张明坤、张自阁、张海月、许桂芝的各项损失是否适当?原审判决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的比例是否适当?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被上诉人张明坤、张自阁、张海月、许桂芝二审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死者陈凤云与肇事司机史明仁负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全安条例》第42条第三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解释说明义务,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主张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按25%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死者陈凤云虽为农村居民户口,事故发生前一直在柘城县长江新城瓜果市场“壹加壹超市”工作,其生活居住于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原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张明坤、张自阁、张海月、许桂芝的各项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陈君善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