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家林、孟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孟向辉驾驶机动车辆与陈家林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后认定陈家林与孟向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该事故的认定予以确认。孟向辉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孟向辉请求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具有法律依据。陈家林的伤残鉴定是由原审法院根据法定程序,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意见是根据陈家林的病历、现状,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作出的鉴定意见。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家林的伤残鉴定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对陈家林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不予支持,该伤残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陈家林在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上班两年有余,且居住在商丘市梁园区酒厂路舒浩家园,其生活居住于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原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陈家林的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陈家林在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上班,且受伤后单位停发工资,原审判决按其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陈君善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