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人主张免赔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本案交通事故经民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并未认定肇事车辆存在超载的情形,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笔录系复印件,无法核实是否系对王长有所作的调查笔录,其真实性亦无法核实。上诉人大地财险焦作中心支公司称保险合同中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但上诉人未提交保险条款,无法确认保险条款中是否存在该约定,且其在二审中提交的投保单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能以此证明大地财险焦作中心支公司履行了明确解释说明义务。因此,上诉人大地财险焦作中心支公司主张增加10%免赔率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上诉人大地财险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高纪平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