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路俊其、王长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关于上诉人主张免赔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本案交通事故经民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并未认定肇事车辆存在超载的情形,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笔录系复印件,无法核实是否系对王长有所作的调查笔录,其真实性

关于上诉人主张免赔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本案交通事故经民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并未认定肇事车辆存在超载的情形,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笔录系复印件,无法核实是否系对王长有所作的调查笔录,其真实性亦无法核实。上诉人大地财险焦作中心支公司称保险合同中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但上诉人未提交保险条款,无法确认保险条款中是否存在该约定,且其在二审中提交的投保单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能以此证明大地财险焦作中心支公司履行了明确解释说明义务。因此,上诉人大地财险焦作中心支公司主张增加10%免赔率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上诉人大地财险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高纪平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