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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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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广波诉被告章群胜、英大泰和财险、安盛天平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5、伤残赔偿金,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0.2,该项计算为24391.45元/年×20年×0.2=9756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父亲梅华盛6438.12元/年×13年×0.2÷4人=4184.77元,母亲陈风英6438.12元/年×11年×0.2÷4人=3540

5、伤残赔偿金,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0.2,该项计算为24391.45元/年×20年×0.2=9756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父亲梅华盛6438.12元/年×13年×0.2÷4人=4184.77元,母亲陈风英6438.12元/年×11年×0.2÷4人=3540.97元,长子梅思源15726.12元/年×8年×0.2÷2人=12580.89元,以上合计117872.43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九级伤残,结合当地经济和生活水平,精神抚慰金支持10000元为宜;

7、车辆损失费支持500元为宜;

8、交通费,结合原告的伤情和就诊情况,酌定1000元;

9、施救费无正规发票,不予支持;

以上原告的损失合计为169459.96元。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三项合计为30798.83元,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六项合计为138161.13元,车辆损失费为500元。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八条规定,故先由交强险赔偿原告梅广波120500元,不足部分169459.96-120500=48959.96元由被告章群胜承担。首先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梅广波损失120500元,因被告章群胜已为原告梅广波垫付医疗费11120元,故被告章群胜再支付原告梅广波损失37839.96元。对于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梅广波损失120500元。

二、被告章群胜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梅广波损失37839.96元。

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元,鉴定费7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4960元,由被告章群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靳晓英

代理审判员  李 卓

人民陪审员  郝振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