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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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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与陈国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16时45分,王青驾驶无号牌铃木弯梁两轮摩托车沿淅川县东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淅川县检察院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驶出道路的陈国富驾驶的豫R297L2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王青受伤及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16时45分,王青驾驶无号牌铃木弯梁两轮摩托车沿淅川县东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淅川县检察院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驶出道路的陈国富驾驶的豫R297L2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王青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淅公交认字(2014)第1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青和陈国富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豫R297L2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金婉茹。该车辆在被告渤海财险南阳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金额为2000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当日,原告王青即被送往淅川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050.32元。2014年6月18日原告转往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30日出院,住院105天,住院期间需陪护两人,支付医疗费123673.01元,出院主要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等。2014年12月29日经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青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为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被告陈国富垫付医疗费74050.32元。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438.1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26.12元/年。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案豫R297L2号事故车辆在被告渤海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渤海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对该事故在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王青应获得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用127723.33元;2、误工费11700元(60元/天×195天,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天);3、护理费12600元(60元/天×105天×2人护理);4、营养费3150元(30元/天×105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30元/天×105天);6、残疾赔偿金共计56496.6元(9416.10元/年×20年×30%);7、精神损害抚慰金,王青因交通事故致残,给原告身心带来痛苦,结合双方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为宜;8、交通费本院酌定800元。9、车损费本院酌定500元。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王相国生活费的请求,原告并未提供法定的劳动部门出具的关于王相国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赔偿项目费用合计为222119.9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22000元,余下的部分100119.9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照同等责任比例(50%)承担赔偿责任,即50059.97元。因该赔偿数额未超过交强险限额和商业三者险限额总额,故被告陈国富不再承担责任,对其垫付的74050.32元,原告方获赔后应予返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青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损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2059.97元。原告王青获取保险赔偿款后返还被告陈国富74050.32元。

二、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620元,鉴定费1400元,共计6020元,由原告负担3520元,被告陈国富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天生

审判员  孙晓峰

陪审员  吴贺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