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银保险南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李江、贾云娜因交通事故造成李宗仁的死亡的各项损失231612元;赔付原告樊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263.44元;赔付原告马如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691.74元。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陈冠军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吉密 审判员 曹 群 陪审员 杨军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