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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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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江、贾云娜、樊冬、马如阳与被告陈冠军、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被告中银保险南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李江、贾云娜因交通事故造成李宗仁的死亡的各项损失231612元;赔付原告樊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263.44元;赔付原告马如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691.74

被告中银保险南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李江、贾云娜因交通事故造成李宗仁的死亡的各项损失231612元;赔付原告樊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263.44元;赔付原告马如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691.74元。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陈冠军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吉密

审判员  曹 群

陪审员  杨军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