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豫AG7E87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向原告倪小斌支付各项赔偿款60000元,在豫AG7E87号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向原告倪小斌支付各项赔偿款3482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豫AG7E87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向被告赵学方支付垫付款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倪小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5元,鉴定费2300元,以上合计6435元,由被告赵学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延超 审 判 员 陈豪亮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