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华借款本金470万元和律师代理费7万元,支付至本院限定的还款日期为止。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艳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闫保全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黄艳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 青 陪审员 杜学兰 审判员 沈宗善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