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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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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红与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对第五组证据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对该办法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该办法并不能显示这个办法的制定主体,且该办法内容明确显示是装修装饰过程中应当禁止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目的,被告只有制止权并没有强

对第五组证据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对该办法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该办法并不能显示这个办法的制定主体,且该办法内容明确显示是装修装饰过程中应当禁止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目的,被告只有制止权并没有强制的执法权。

对第六组证据施工合同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

对第七组证据收据真实性有异议。依据施工装修合同,并未约定原告未按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对第八组证据律师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律师函仅证明原告曾向被告方发函,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就发函内容已达成一致意见。更不能证明被告同意原告置换房屋,并按每天100元支付原告租房损失及减免三年物业费。并且该证据内容与证据七收据内容相互矛盾,该律师函显示原告赔偿装修公司的违约金为15万元。

对第九组证据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组证据仅证明原告系涉案房屋的业主,并不能证明原告将钥匙交给被告保管且原告诉状中也明确提及该房屋及钥匙均已交付原告。另需说明的是被告作为物业企业仅有制止权并无强制拆除的执法权。

对证据十收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在装修手续都未办理的情况下去交款不符合常理和情理。

对证据十一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也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将房屋钥匙交付侵权人。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原告涉案房屋入伙通知书签收单及验房表各一份。证明目的:涉案房屋已交付原告且验收合格。

二、16号楼1单元13层02号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楼上业主入伙通知书签收单及验房表各一份。证明目的同第一份证据的证明方向。

原告杨瑞红对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所提交证据质证意见为:

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方向有异议。1、该证据恰恰证明被告与建业集团是一种内部的隶属企业。双方对原告的损害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该证明恰恰表明从交房到侵权发生之日,被告按照行业管理和建业集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自己在原告没有装修房屋完毕拥有一把保管装修钥匙,而原告的房屋天花板、地板各出现两个直径15厘米的漏洞,恰恰证明这种损害是被告所造成的。被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客观事实。

对第二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质证。

对于以上证据,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协议书未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四解决方案未有被告签章,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五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补充协议中第十二条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六原告装修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签订,证据七与证据六中装修施工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互相印证,系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八律师函中因无对方回应及确定,因此无法证实被告是否承诺。对证据十系原告支付装修公司的款项,真实有效,予以确认。对证据十一证据只能显示被告在原告装修期间对业主房屋装修时的记载及开关门情况,无法证明被告将钥匙交由第三人,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过原、被告的诉辩、举证、质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4月1日原告杨瑞红与建业住宅集团南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交付房款,于2014年5月13日双方交付房屋。根据双方《买卖合同》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一、房屋装饰装修的程序。3、业主会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备齐如下装修申报材料到物业接待处办理申报备档手续;4、物业在查验装修申报材料齐全,受理装修申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装修方案的审批原则如下:(1)、不能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2)、不能破坏建筑物的建筑立面,不能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另建门窗;(3)、不能改动上下水主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消防管线、煤气管线、排烟系统、供电、通讯、智能化线路…。九、违章处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每天不定时对装修户进行巡查,对装修户进行巡查,监督装修情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对业主或装饰施工单位的违章施工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制止,违规者除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按附件四中的标准承担相应的处罚外,物业有权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工;2、责令恢复原状;3、扣留或没收工具;4、赔偿经济损失。”2014年8月28日原告杨瑞红与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并支付装修款,遂准备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就在当日装修公司进入其购买的1202号室进行装修时,发现其室内上下水管道移位改变了原交付房屋之时的现状,且卫生间天花板、地板均出现各两个直径约15公分的穿透空洞、卫生间内存在大量积水,并有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对业主进出、开门的记录。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实施的商品房买卖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交付了房屋。在业主入住之后,业主或者其授权的住宅使用人如需要对住宅进行装修的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由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并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然而在装修期间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使其原告楼上业主违规改变房屋现状给原告房屋造成损失,构成不作为侵权。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将原告杨瑞红房屋恢复原状至原始状态或支付维修房屋所需费用。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装修支付的违约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杨瑞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河南建业建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