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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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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红显、江庆京、新野县成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目前的相关部门没有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之前,上诉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122000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分项赔付受害人,因为在我国之所以规定不论是否缴纳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他险种,都必须缴纳强制险,其立法本意就是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以体现交强险的社会公益属性和以人为本的法律原则。被上诉人赵红显在一审时提交有所住辖区派出所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居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合法有效的证据链,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上诉人赵红显长期居住于城镇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赔偿项目适用城镇标准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5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赵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