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景中阳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属有效合同,景中阳驾驶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在临时停靠时与受害者发生相撞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景中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受伤者承担主要责任,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有义务赔付保险金,故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当对景中阳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上诉称景中阳驾驶证不能驾驶该车型,系无证驾驶不应得到理赔的主张,因为景中阳驾驶的车辆属货运轮式拖拉机,景中阳的驾驶证显示准驾车型为B2E,根据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B2E可驾驶的车辆包括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且在事故认定中交警部门也并未认定景中阳为无证驾驶,在二审中,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5元,由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新华 审判员 郭金雨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