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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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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楼子庄小学与被上诉人李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张某甲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1、李某所受外伤并非张某甲所致。2、医疗费中含有治疗血友病的药,与外伤无关,不应赔偿。二、一审法院划分责任错误,李某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

张某甲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1、李某所受外伤并非张某甲所致。2、医疗费中含有治疗血友病的药,与外伤无关,不应赔偿。二、一审法院划分责任错误,李某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驳回一审原告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张某乙上诉理由:基本同张某甲的上诉理由。

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楼子庄小学上诉理由:事情发生在学校外,与学校无关,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李某监护人答辩理由:我早上7点20送学生到学校门口。孩子脑出血,医药并非治疗血友病,张某乙骂我孩子,并非叫我孩子外号。一审证据充足,医疗费发票能够证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证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张某甲、张某乙应否承担责任。2、学校应否承担责任。3、医药是否包含血友病。4、一审责任划分是否适当。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发生时,三当事人均未满十周岁,均属无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应由学校监护,在社会上应由父母监护,三个孩子在校门口嬉闹、追逐,李某受伤,孩子的父母和学校均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张某乙与李某直接发生冲突,双方父母承担较多的责任,张某甲对引起纠纷也有过错,其父母与学校承担较少的责任,是合理的。三上诉人对原判责任划分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李某原来虽患血友病,但当天是因外伤住院,并非犯血友病住院,上诉人称医疗费中含有治疗血友病用药,证据不足,且均为申请文证审查,本院不予采信。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甲、张某乙、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楼子庄小学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赵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