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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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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姚某某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位于唐河县城关镇新春街一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唐房权证私字第40107号)归原告姚某某所有;位于河南油田油矿区涧河一小区18幢4单元402室房产(房产证号为

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位于唐河县城关镇新春街一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唐房权证私字第40107号)归原告姚某某所有;位于河南油田油矿区涧河一小区18幢4单元402室房产(房产证号为宛市房油字第900014248号)和位于官庄镇河南油田大庆路南侧第3幢3楼1单元301室房产(房产证号为宛市房油字第910000801号)归被告张某某所有;涉及房屋过户事宜,对方应予配合;三、车牌号为豫R8261F的上海大众朗逸轿车归原告姚某某所有;四、原被告家中的两台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套沙发、一部照相机及两床棉被归原告姚某某所有;另一台空调、一台冰箱、一台微波炉、一部照相机、一台太阳能、三床棉被归被告张某某所有;五、以被告张某某名义购买的七处股票、基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华夏全球股票股份4697.06份,上投摩根的亚太优势基金2796.78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嘉实海外基金4030.08份和11000份,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宝康消费品基金4026.44份,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长城品牌基金3459.37份,长城回报基金5675.78份,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华优势企业(前收费)基金4910.92份,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6106.38份)共46702份,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在各处按份平均分割方式,被告张某某应分给原告姚某某的份额共为23351份;六、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姚某某支付款项14617元。案件受理费3659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1829元,被告张某某负担1830元。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1、原审遗漏夫妻共同财产两处未作处理,即河南油田大庆路税局家属院1单元102室单元房一套、河南油田李宅小区的期房;2、原审对被上诉人的住房公积金10万元及存款8万元和价值2万多元的金项链等财产未作处理;3、原审将上诉人位于唐河县新春街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分割无法律依据;4、上诉人名下的49434元已用于偿还被上诉人及兄妹殴打上诉人的手术及医疗费用,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5、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5万元经济帮助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6、鉴定费应由双方负担;7、一审认定上诉人名下的股票和基金截止被上诉人起诉时已经全部变现,用于购买轿车,一审法院把已经用于购买轿车的基金价值再予以分割,显属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姚某某答辩称:1、上诉人提出的两套房产均未办理房产证,原审不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2、上诉人也有住房公积金,原审法院未对双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的存款8万元纯属虚构;3、位于唐河县新春街的房产系双方共同出资建造,不属于上诉人的婚前个人财产;4、上诉人称49435元已用于偿还被上诉人及兄妹殴打上诉人的手术及医疗费用无事实依据,该存款应予分割;5、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5万元经济帮助金符合法律规定;6、原审判决已认定鉴定费由双方负担。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判。

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并征求当事人同意,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两座房产是否应做处理;2、被上诉人公积金10万及存款8万是否存在;3、唐河新春街的房产是否为婚前个人财产;4、上诉人名下的49434元是否已消费;5、上诉人被上诉人的5万元经济帮助金是否适当;6、基金是否予以变现。

诉辩各方均无新的证据出示。合议庭要求上诉人张某某在庭审结束后7日内提交股票基金的变现情况和4万9千元存款的取出证据,上诉人张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原审对该两处房产的处理并无不当。位于唐河县城关镇新春街一小区房产的问题原审评析的很清楚,上诉人也未提供新证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上诉人公积金10万及存款8万是否存在、上诉人名下的49434元是否已消费、基金是否予以变现三个问题,因上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审依据被上诉人的病情和上诉人的收入,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50000元经济帮助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9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新华1

审判员 张  南

审判员 尤 扬 1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