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二份诉状,是因为债务人李瑞卿死亡,而引起的当事人减少,并非两个案件,因此也就不存在重复立案和重复审理之说。本案涉及的数笔债务,上诉人和李瑞卿均有参与,且已经偿还的14万元,也没有分清是还谁的那一笔欠款,说明这些债务是一体的家庭债务,与继承没有关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欠款数额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确认的事实,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上诉人王玉珍、李生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