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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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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曲范领、张昀与被上诉人杨冬恺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张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墙体倒塌的原因是本案归责的重要的事实依据,我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墙体倒塌是曲范领夜间施工、造作不当引起,一审判决采信《安全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墙

张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墙体倒塌的原因是本案归责的重要的事实依据,我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墙体倒塌是曲范领夜间施工、造作不当引起,一审判决采信《安全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墙体自身隐患导致倒塌,违反先后逻辑,显然错误。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曲范领是杨冬恺的雇主,而上诉人与曲范领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曲范领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杨冬恺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诉请,维持原判。

曲范领答辩称,根据《安全鉴定报告》证实,墙体倒塌的原因就是墙体自身隐患导致,张昀作为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均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杨冬恺在一审中申请证人杨松江、冯俊召出庭作证,几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认定杨冬恺根据曲范领指示和安排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并由曲范领支付其劳动报酬,双方所形成的劳动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现杨冬恺在施工现场受伤致残,曲范领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诉人张昀虽对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墙体倒塌是曲范领造作不当引起,其依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现上诉人张昀无充分证据证实鉴定结论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无法否定书面证据的证明效力,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墙体自身隐患导致倒塌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杨冬恺系曲范领雇员,在从事曲范领指定的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曲范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张昀存在安全管理上的疏忽,对其所有并管理的围墙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予排除,致使该墙体倒塌,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张昀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确实存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和人身损害责任的竞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未限制杨冬恺只能选择行使诉权,法无禁止即可行,如果只能选择一个赔偿义务人作为被告,将使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最大的救济,也与民法的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立法目的相背驰,故对二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0元,由上诉人曲范领负担3885元,上诉人张昀负担81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