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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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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聚才、于凤云、郑志刚、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一)关于交强险限额内是否分项处理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一)关于交强险限额内是否分项处理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立法目的相悖,有失公平,亦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商业险内的不计免赔涉及到保险人减轻赔偿的情形,应在合同中予以较为明显的提示及告知,但原审仅在交强险内处理,未涉及到商业险,上诉人称商业险应不计免赔15%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二)关于原审对各项费用的处理是否正确的问题,上诉人称医疗费应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处理的理由,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亦无法律依据,对此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系对伤者住院期间必需之费用,原审按每天30元的标准处理较为合理,上诉人称标准过高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综合考虑伤者的伤残等级、经常居住地经济生活水平,对精神损害慰抚金的处理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