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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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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王海继与被上诉人翁玉中、孙英湘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未规定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未规定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分别赔付,故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认为医疗费用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以内赔付,财产损失费应在2000元以内赔付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且不利于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也与道路交通管理法立法精神相悖,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翁玉中的赔偿请求项目和数额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翁玉中作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一审按照2014年河南省交通运输业年收入标准确定误工费为15699.48元的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同时,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确定后续治疗费和轮椅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一审酌定为7000元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150元,上诉人王海继负担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新华1

审判员 张  南

审判员 郭金雨1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