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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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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小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襄阳市公共交(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目的是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上诉人要求按在无责时赔偿数额应按照有责时的十分之一赔偿受害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相悖,有失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目的是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上诉人要求按在无责时赔偿数额应按照有责时的十分之一赔偿受害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相悖,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受害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审查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现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但在二审中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