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平安财险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1、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上诉人秦运亮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被上诉人秦运亮的误工费不当,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2、虽然被上诉人秦运亮伤势较重,但原审将被上诉人秦运亮三次住院的天数相加,认定其住院682天无事实根据,无法排除被上诉人秦运亮存在空挂床情况。鉴于被上诉人秦运亮伤势较重,恢复较慢,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365天计算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秦运亮答辩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伤残赔偿金等费用按城镇标准计算符合当事人基本情况,误工时间是根据病情伤情决定的,符合事实情况。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长江运输公司未到庭,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被上诉人秦运亮在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存在请假回家的情况。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秦运亮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计算标准的问题,被上诉人秦运亮受伤前系南阳市卧龙建筑公司宏远分公司桐柏项目部的建筑工人,在桐柏县城居住,此事实有南阳市卧龙建筑公司宏远分公司桐柏项目部的证明予以证实,且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故原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上诉人秦运亮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建筑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被上诉人秦运亮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计算时间问题,经查,被上诉人秦运亮在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期间,确实存在请假回家的情况,但因其伤情较重,造成持续误工,确需依赖护理,而且即使按照上诉人认可的365天计算被上诉人秦运亮的各项损失,其损失仍超出上诉人所承保的保险限额,故上诉人商丘平安财险公司仍应按其保险限额向被上诉人秦运亮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审在认定被上诉人秦运亮实际住院天数问题上虽有不妥,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