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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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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河县人民医院为财产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唐河县人民医院为其豫R65533号救护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唐河公司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一座、(乘客)五座。现豫R65533号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刘学松、刘金伟。刘金山受伤。被上诉人唐河县人民医院已经向三伤者进行了赔偿,事实清楚。因此上诉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上诉人赔偿保险金。关于上诉人称交强险是否应优先赔付的理由,本案系保险责任,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是正确的。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干祥1

审判员 高  璐

审判员 王 小 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