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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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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亚楠、曲闯、申丰芝、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原审判决: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

原审判决: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R2783K轻型封闭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赵亚楠各项损失共计91722.9元。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R2783K轻型封闭货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赵亚楠各项损失共计33318.21元。3、赵亚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曲闯、申丰芝垫支款5000元。4、驳回赵亚楠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0元、鉴定费2100元、保全费520元、反诉费25元,合计5475元,赵亚楠承担55元,曲闯、申丰芝共同承担5420元。

人寿财险郑州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赵亚楠没有提供任何在城镇居住和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明,但一审法院支持赵亚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计算的请求明显错误,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正是因为对赵亚楠的残疾赔偿金标准计算错误,导致了其误工费及护理费计算错误,且适用的年度标准也不一致。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赵亚楠答辩称,一审判决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我方损失的数额及相关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诉请,维持原判。

曲闯、申丰芝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赵亚楠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问题,其虽为农村户籍,但已无承包土地,且赵亚楠所居住的社区早已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位于唐河县主城区之内,故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赵亚楠残疾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审查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现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但在二审中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1元,由上诉人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