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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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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河南油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韩广西、韩平平、张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南阳华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24号)鉴定意见书落款时间显属笔误,并不影响该鉴定的司法效力。且二次手术费是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南阳华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24号)鉴定意见书落款时间显属笔误,并不影响该鉴定的司法效力。且二次手术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河南油田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