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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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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简称安邦财险平罗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新怀、杜九波,原审被告马玉君、平罗县泰安危(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上诉人安邦财险平罗支公司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认定杜新怀在城镇居� ⒕涛蘧荩闯钦虮曜技扑闫渖瞬信獬ソ鹑狈σ谰荨�2、原判按定残前一日计算误工费不合理,医疗费不承担非医保用药。3、鉴定评估结论有失公正。

上诉人安邦财险平罗支公司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认定杜新怀在城镇居住、经商无据,按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缺乏依据。2、原判按定残前一日计算误工费不合理,医疗费不承担非医保用药。3、鉴定评估结论有失公正。

被上诉人杜新怀、杜九波答辩称:原审合法公正,处理适当,应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马玉君、平罗县泰安危货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杜新怀驾驶轿车与马玉君驾驶的半挂车相撞,造成杜新怀、杜九波人伤车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杜新怀、马玉君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原审据此判令安邦财险平罗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中赔付杜新怀、杜九波各项损失的处理是正确的。杜新怀连续一年以上在邓州市构林镇郭庄社区居委会租房居住的事实有租房协议、租金收据及该社区和构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所证实。杜新怀养鸡经营有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据所证实。原审计算杜新怀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及误工费按定残前一日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原判的医疗费是医院针对患者的伤情所开具的治疗药物,非被上诉人个人所能控制的。上诉人也始终提供不出在医疗费中哪些用药及数额部分属于非医保用药。一审中上诉人并未对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综上安邦财险平罗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薛庆玺

审判员  田晓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