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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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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海娥、被上诉人杨瑞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1、交强险应分项赔偿。2、上诉人对医疗费在医保范围内予以赔付,非医保用药的相关费用不予以承担,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部分不应由上诉人承担。3、误工费和护理费应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

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1、交强险应分项赔偿。2、上诉人对医疗费在医保范围内予以赔付,非医保用药的相关费用不予以承担,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部分不应由上诉人承担。3、误工费和护理费应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护理费应以一人护理计算。4、精神抚慰金应以2000元为宜。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陈海娥答辩称:1、交强险分项赔偿与道交法第76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和目的相悖,不利于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原审认定交强险不分项赔偿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医疗费系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足可以确定,上诉人认为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没有法律依据。3、两人陪护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天符合法律规定。4、原审认定的精神抚慰金合理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瑞琳答辩称:1、交强险不分项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上诉人一审放弃用药鉴定,其上诉称非医保用药不赔付无法律依据。3、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以证据和法院酌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强险是否应分项处理。原审对各项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各方当事人对该争议焦点均无异议补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交强险是否应分项理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为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法定义务,而在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作出规定前,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依据交强险格式条款主张交强险分项赔偿无法律依据,且不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本院不予支持。陈海娥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具体诊疗及用药情况由医疗机构根据其伤情作出,陈海娥支出的医疗费用系其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赔偿。关于误工费,原审计算至定残前一天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护理费,医疗机构出具有诊断证明,证明陈海娥住院期间需两人陪护,也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故原审对护理费的计算并无不当。关于精神抚慰金,陈海娥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原审综合考虑陈海娥的伤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当地平均经济水平,酌定3500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综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生

审判员 王小军

审判员 高 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