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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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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闫婕、樊毅飞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樊毅飞驾驶豫R9926W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南阳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

本院认为:樊毅飞驾驶豫R9926W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南阳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诉人称的交强险应分项处理问题,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在相关部门没有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之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不分项赔付受害人,以体现交强险的社会公益属性和以人为本的法律原则,故上诉人诉称的交强险应分项处理是否适当问题,经查,原审法院对医疗费用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元神根据案情及伤残程度酌定精神抚慰金5000元亦无不当。综上,元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