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医疗费在医保范围内赔付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对精神抚慰金、后期护理费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为10000元,伤残限额为110000元,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医疗费超过10000元部分,由上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原审判决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王清华的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赵 琳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