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谁享有争议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提交有与村组签订的契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委证明、对同村居民何功昌、马哲友、徐胜勤等的调查笔录,均能证明被上诉人对争议土地享有权利。而上诉人在两审庭审中提交的土地证以自己的房墙、水沟为参照物,界线不明,不能确定土地的具体位置,无法采信。另桐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桐国土罚字(2008)254号决定书对上诉人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圈建简易棚作出了处罚决定,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也证明了上诉人使用争议土地的非法性。综上,结合证据优势原则,原审认定争议土地权属为被上诉人付明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胜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李 舸 审判员 胡珊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