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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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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本梅、赵东辉、赵燕、赵春阳与被上诉人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上诉人郑本梅、赵东辉、赵燕亲属赵成甫是在赵春阳雇用期间因病死亡,虽然

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上诉人郑本梅、赵东辉、赵燕亲属赵成甫是在赵春阳雇用期间因病死亡,虽然不是在从事客运活动过程中死亡,但也是在雇佣活动过程中,且上诉人赵春阳作为雇主,在赵成甫上岗之前,对其身体没有进行严格的体检,没有发现赵成甫存在严重疾病的事实,导致事故的发生,上诉人赵春阳有一定的失误,应当对赵成甫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本院酌情确定按照20%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被上诉人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与赵成甫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上诉人郑本梅、赵东辉、赵燕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郑本梅、赵东辉、赵燕在事故发生后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判第一条,维持第二条;

二、上诉人赵春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郑本梅、赵东辉、赵燕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66939.6元的20%,计款93388元,扣除已补偿的10000元,再行补偿833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元,共计1717元,由上诉人郑本梅、赵东辉、赵燕负担1000元,上诉人赵春阳负担7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