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孙中旺、温香云、赵佳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原审判决: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1、阳

原审判决: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1、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R/01W00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温香云66760.82元,赔偿孙中旺损失14869.32元。合计81630.14元。(含赵佳垫付的10000元)。2、驳回孙中旺、温香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0元,伤残鉴定费1300元,保全费300元,车损鉴定150元,合计3590元。由赵佳负担。

阳光财险南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法院对于交强险各分项限额相加打通计算的做法违反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原审法院判决孙中旺、温香云二人营养费过高,温香云的二次手术费应当在发生后另行主张,孙中旺住院时间过长,存在挂床现象,均加重了上诉人的负担。3、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施救费不应上诉人负担。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孙中旺、温香云答辩称,一审判决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我方损失的数额及相关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当前交强险民事审判政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诉请,维持原判。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目的是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联合作出规定,在目前相关部门没有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之前,原审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上诉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分项赔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按其单方制定在格式合同中的分项限额赔付,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相悖,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受害者合法利益的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温香云在一审已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且该费用系其伤情尚未康复需二次治疗所必然产生,故一审法院据此支持温香云后续治疗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施救费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财产损失”范围,应由阳光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综上,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审查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现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但在二审中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