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南阳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官庄工区分公司连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玉焕借款31574400元,并自2015年3月17日起利息按每月757786.6元计算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2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5260元由被告南阳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官庄工区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