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德金、梁云英、张艳丽、郑美玉、郑腾飞、陈保润、程小平、何玉(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中国人寿郑州支公司上诉称:1、原审未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判赔违法;2、被上诉人马源、谷雨麟未提供其营运合法性的手续,以保险条款的约定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原审对被上诉人按城镇标准计算证据不足;4、被上

中国人寿郑州支公司上诉称:1、原审未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判赔违法;2、被上诉人马源、谷雨麟未提供其营运合法性的手续,以保险条款的约定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原审对被上诉人按城镇标准计算证据不足;4、被上诉人郑德金、梁云英的抚养费请求证据不足不应支持。请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郑德金、梁云英、张艳丽、郑美玉、郑腾飞答辩称,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1、交强险系强制性的责任险,其宗旨在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免使第三人在肇事方无力赔偿时得不到救助。将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医疗用药限制在医保范围内赔偿,严重脱离实际,不足以救助受害的第三人,背离交强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金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的宗旨。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马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车辆营运是否合法作为赔偿条件的约定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故不应免除赔偿责任;3、原审对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云帆塑胶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工作人员肖海香、刘青霞、王清福的证明,证实死者陈小虎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在该企业务工,证据基本充分,应予认定;4、被上诉人郑德金、梁云英已逾60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抚养费请求应予支持。因此,上诉人中国人寿郑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胡珊珊

审判员  李 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