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南阳公司)、丁心满与被上诉人井从让、井丽萍、井丽娜、井(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井从让、井丽萍、井丽晓、井丽娜、井小飞等人保险金94876.35元,赔付原告常财政保险金27123.65元;二、被告丁心满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井从让、井丽萍、井丽晓、井丽娜、井小飞等人保险金94876.35元,赔付原告常财政保险金27123.65元;二、被告丁心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井从让、井丽萍、井丽晓、井丽娜、井小飞等人22997.63元,赔偿原告常财政4574.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及鉴定费700元共计3800元,由原告井从让、井丽萍、井丽晓、井丽娜、井小飞承担2600元,由被告丁心满承担1200元。

平安财险南阳公司上诉称,原判在交强险内未按分项限额赔偿判决,造成其多承担2000元错误。请求改判。另外,其同意丁心满的上诉意见。

丁心满上诉称,王金丰负事故主要责任,常财政无责任,原审两项精神抚慰金20000元及5000元,全部由其承担无法律依据,加大了其民事赔偿责任;另外,精神抚慰金标准过高。其车辆施救费5980元是因此次事故发生的费用,也是其实际损失,应一并计算处理,原审程序错误。原判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过高。请求公断。另外,其同意平安财险南阳公司的上诉意见。

井从让、井丽萍、井丽娜、井小飞、常财政、井丽晓答辩称,原判正确。

朱相军答辩称,服从原审法院判决。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交强险系强制性的责任险,原判不分项限额赔偿并无不当。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王金丰当场死亡,未成年人常财政十级伤残,原判酌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及处理方法并无明显不妥。丁心满所称车辆施救费问题,原判已告知其可另案起诉予以处理。原判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丁心满交纳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其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田晓凯

审判员  薛庆玺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