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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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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江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漯河双汇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竣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有关“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竣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有关“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及时组织了工程验收,在涉案工程未被消防部门抽查验收的情况下,被告即使用了涉案工程项目且已支付工程款3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有关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被告使用涉案工程项目后,又以原告施工的防火涂料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厚度为由,拒付下余工程款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因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无设计变更、工程量和价款没有变更,双方的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单价一次性包定,所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305233.5元,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因双方合同约定无息结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漯河双汇肉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江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下余工程款30523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840元,由被告漯河双汇肉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视为上诉人未上诉。

审判长  韩春莹

审判员  杨素华

审判员  于胜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