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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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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丽等与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各项损失41690元。

二、被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和被告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杨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各项损失215858.16元。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和葛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红涛

审 判 员  李广杰

人民陪审员  郭秀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卓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