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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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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马丽霞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广联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公司)、被上诉人周春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马丽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依法追加漯河市纪检委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周春勇称自己与广联公司素不相识,系借调纪检委工作期间开纪检委的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马丽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依法追加漯河市纪检委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周春勇称自己与广联公司素不相识,系借调纪检委工作期间开纪检委的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广联公司也称没有将车辆借给周春勇,车辆是在被纪检委扣押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马丽霞的各项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赔偿,应当按洛阳市精神卫生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马丽霞的伤残等级,原审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低,事故发生前马丽霞是个体工商户,其误工费应当按照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如果采信平原的鉴定意见,误工费应当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13年5月31日。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马丽霞的父亲一直在漯河市区生活,应当依据城镇标准计算,鉴定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赔偿马丽霞各项损失600000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广联公司答辩称:1、原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马丽霞要求追加漯河市纪检委为一审被告,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法应当驳回其该项上诉请求。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被答辩人辩称采纳鉴定意见错误依法不能成立。2006年12月14日由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刑事纠纷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作出的06229号精神病医学鉴定书不但违反鉴定规则,且未对被答辩人的伤情进行全面客观的认定。2013年6月1日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豫平原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周春勇提交的录像资料相互印证,有效证明(2006)源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中采纳的06229号精神病医学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错误。(2013)精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虽是在认定被答辩人民事行为能力时作出,但其对马丽霞的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证,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应当予以采纳。3、马丽霞诉称原审判决赔偿费用计算方式错误,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因马丽霞的伤情为两项九级伤残,其要求支付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一审法院判决支付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情合理;马丽霞主张误工费时间计算至2013年5月31日明显过长,马丽霞首次申请的伤残鉴定意见未被法院采纳,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该项鉴定费用应当由马丽霞自行承担。4、原审法院已查明广联公司属于车辆出借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广联公司本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马丽霞的各项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全部予以驳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