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财险漯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仅以栗庄村村委会的证明就认定张申艺在城镇居住,证据不足。张申艺已62岁,且无固定职业,判决误工费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中的32301.32元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张申艺承担。 被上诉人张申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张申艺的误工费是合理的,张申艺发生事故时是61岁,不到国务院发布的65周岁退休年龄。张申艺在儿子张建华家居住,居住地在城镇,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张申艺的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2、张申艺的损失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各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赔偿事项无异议部分,二审不再进行审理。关于张申艺的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任何公民均可以通过合法劳动获取相应的收入,没有证据证明张申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其身体状况已不能从事正常劳动,原审判决支持张申艺的误工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张申艺的损失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张申艺在原审提交有户籍所在地栗庄村村委和现居住地漯河市源汇区顺河街办事处建设西路社居委两份证明,证明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张申艺的居住地在漯河市区,原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损失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人寿财险漯河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