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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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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国齐、赵用仙与被上诉人娄大霞、訾管、张标、张丹、张超杰、原审被告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英杨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被上诉人娄大霞、訾管、张标、张丹、张超杰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有无房屋和有无带领张胜利去看房屋是两个概念,且被上诉人已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张胜利是在赵用仙的带领下进入、查勘出事房屋等。请求

被上诉人娄大霞、訾管、张标、张丹、张超杰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有无房屋和有无带领张胜利去看房屋是两个概念,且被上诉人已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张胜利是在赵用仙的带领下进入、查勘出事房屋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英杨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二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胜利在二上诉人待拆房屋中查勘时坠楼致亡。上诉人作为房屋原房主,在将待拆房屋交由张胜利拆除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原审法院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赵用仙、张国齐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元由上诉人赵用仙、杨国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