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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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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小六与被上诉人杨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一方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二是主观上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时,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朱小六已基本治疗完毕,因此朱小六对事故责任、自己的病情、治疗花费数额以及身体状况应是明知的,而且该协议是双方在交警队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平等达成的,此外在协议达成前,朱小六有充分的时间了解赔偿的相关知识,并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做检查,签订协议后的事情有充分的考虑;另一方面,朱小六出示的赔偿清单仅仅是单方计算结果,不具有客观性。因此,朱小六诉称签订协议显失公平于法无据。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要件有三,一是表意人对合同的要素发生重大误解(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二是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的意思与内心真意不一致;三是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本案中,协议中有“无论乙方伤情发生任何变化,甲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朱小六在签订协议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生新伤情及评残等级高等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并未对合同的要素产生重大误解,是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朱小六出示的赔偿清单为是单方计算结果,不具有客观性,故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朱小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