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田某套103226.62元;在商业三责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田某套各项损失57422.46元,合计160649.08元;返还被告柳某涛垫付款5595元。 二、驳回原告田某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原告田某套负担795元,被告柳某涛负担357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某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某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安静珂 审 判 员 王云东 人民陪审员 马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尹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