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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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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文科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以上1-10项,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7931.74元。原告的护理费7160.4元、误工费14971.84元、伤残赔偿金98551.33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31183.57元,由被告安诚财险许昌公司在豫DU9825号轻型普通货车

以上1-10项,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7931.74元。原告的护理费7160.4元、误工费14971.84元、伤残赔偿金98551.33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31183.57元,由被告安诚财险许昌公司在豫DU9825号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

综上,被告安诚财险许昌公司应赔偿原告李文科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因被告安诚财险许昌公司在豫DU9825号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已赔偿原告10000元,故本案中安诚财险许昌公司不承担本案原告的医疗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文科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文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原告李文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岳豪远

审 判 员  苏利军

人民陪审员  方旭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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