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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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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诉被告宋占锋、被告周红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本院认为: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依约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需按照约定给付报酬。原告作为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生产及交货义务,被告宋占锋作为定作人应依约支付原告报酬。被告宋占锋至原告起诉之日未支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依约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需按照约定给付报酬。原告作为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生产及交货义务,被告宋占锋作为定作人应依约支付原告报酬。被告宋占锋至原告起诉之日未支付报酬,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宋占锋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双方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被告在庭审中自认于2013年12月19日收到原告货物,原告要求被告宋占锋支付延迟付款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19日起计算。被告周红涛在本案中作为被告宋占锋指定的货物代收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对原告要求被告周红涛支付报酬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占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报酬875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日);

二、驳回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负担43元,被告宋占锋负担14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翰哲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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