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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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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与卫国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本院认为: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自由、平等、公平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原告杨帆与被告卫国柱之间签

本院认为: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自由、平等、公平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原告杨帆与被告卫国柱之间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是基于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的担保行为而形成的,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中,以60000元的价格抵顶车款的约定,系被告为防止借款遭受损失而将危机转移的自我处分,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被告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后,该车辆一直由原告控制,并未将车辆转移给被告,双方亦未办理过户手续,故原被告之间名为买卖法律关系,实为担保法律关系。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仍属原告杨帆,被告以双方所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为由扣押原告车辆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对该车辆的所有权。故原告起诉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0元的请求,因其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原告应偿还其借款及担保借款的答辩意见,因和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起诉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卫国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杨帆豫A0K***号奔驰汽车一辆。

二、驳回原告杨帆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杨帆负担200元,被告卫国柱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亚红

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

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琳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