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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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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桂芳与许娜娜、张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51号 原告韩桂芳,女,汉族,1966年4月21日出生。 被告许娜娜,女,汉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张小良,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桂芳与被告许娜娜、张小良民间借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51号

原告韩桂芳,女,汉族,1966年4月21日出生。

被告许娜娜,女,汉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张小良,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桂芳与被告许娜娜、张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桂芳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桂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桂芳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韩桂芳负担。

审判员  候玲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